我公司事消防工程公司,和甲方是直接有協(xié)議的,因上級部門要求原因要和總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才能走手續(xù),不知道這個稅的問題怎么上,請問甲方給總包工程款,總包上稅,然后總包給我們分包款我們還用上稅嗎。現(xiàn)在總包方要求我們和他們簽訂分包合同就要承擔他們的稅金,如果這樣的話,我們承擔他們的總包消防部分的稅金,那將來是否還用繳納分包合同的稅金。 如果我們各分包單位將按照總包金額中所含資金的比例繳納稅金交給總包方,由總包代繳,將來我們的分包合同就不用繳納營業(yè)稅,只需要承擔印花稅就可?請問營業(yè)稅和印花稅的比率各多少? 律師解答: 營業(yè)稅上,總包人是扣繳義務(wù)人。負責(zé)代收代繳。不存在重復(fù)征稅。 在印花稅上,總包人總包時繳總包合同的稅,分包時合同雙方就分包合同繳稅。雖然涉及的是同一工程,印花稅是行為稅。分包是一個獨立行為,因此繳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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