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無資質(zhì)從事防雷{zg}罰10萬 |
發(fā)布日期:2010-4-19 15:44:43 瀏覽人數(shù):6906 信息來源:中國防雷防靜電網(wǎng)信息中心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無資質(zhì)從事防雷{zg}罰10萬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國務院專門制定了《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年4月1日起實施,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對于我國的氣象法制建設以及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規(guī)定,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fā)區(qū)內(nèi)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對于無資質(zhì)或者超越資質(zhì)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氣象主管機構將責令改正,{zg}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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