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置;
各種起重機應按表17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并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證正常工作性能。如發(fā)現(xiàn)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2 安全防護裝置及要求;
2.1超載限制器
a.超載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于8%;
b.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應能發(fā)出提示性報警信號;
c.起重機械裝設超載限制器后,應根據(jù)其性能和精度情況進行調整或標定,當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并發(fā)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2.2力矩限制器
a.力矩限制器的綜合誤差不應大于10%;
b.起重機械裝設力矩限制器后,應根據(jù)其性能和精度情況進行調整或標定,當載荷力矩達到額定起重力矩時,能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的動力源,并發(fā)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2.3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必須保證當?shù)蹙咂鹕綐O限位置時,自動切斷起升的動力源。對于液壓起升機構,宜給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2.4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極限位置的工作條件下,應保證吊具下降到下極限位置時,能自動切斷下降的動力源,以保證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不少于設計所規(guī)定的圈數(shù)。
2.5 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應保證機構在其運動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的動力源并停止運動。
2.6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應保證大跨度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當兩端支腿因前進速度不同而發(fā)生偏斜時,能將偏斜情況向司機指示出來,使偏斜得到調整。
2.7 幅度指示器,應保證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能正確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2.8聯(lián)鎖保護裝置
a.動臂的支持停止器與動臂變幅機構之間,應設聯(lián)鎖保護裝置,使停止器在撒去支承作用前,變幅機構不能開動;
b.進入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門和由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設聯(lián)鎖保護裝置。當門打開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
c.司機室設在運動部分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應設聯(lián)鎖保護裝置。當通道口的門打開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不能開動。
2.9水平儀,應具有檢查打支腿的起重機傾斜度的良好性能。
2.10防止吊臂后傾裝置,應保證當變幅機構的行程開關失靈時,能阻止吊臂后傾。
2.11 極限力矩限制裝置,應保證當旋轉阻力矩大于設計規(guī)定的力矩時,能發(fā)生滑動而起保護作用。
2.12 緩沖器,應具有吸收運動機構的能量并減少沖擊的良好性能。
2.13 夾軌鉗和錨定裝置或鐵鞋,對于在軌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其夾軌鉗及錨定裝置或鐵鞋應能各自獨立承受非工作狀態(tài)下的{zd0}風力,而不致被吹動。
2.14風級風速bjq,應保證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發(fā)出報警信號并宜有瞬時風速風級的顯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可定為當風力大于7級時能發(fā)生報警信號。
2.15支腿回縮鎖定裝置,應保證工作時打支腿的流動式起重機,當支腿回縮后能可靠地鎖定。
2.16回轉定位裝置,應保證流動式起重機在整機行駛時,使上車保持在固定位置。
2.17登機信號按鈕,應裝于起重機上易于安全觸及的位置。
2.18防傾翻安全鉤,應保證在主梁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當小車檢修時不能傾翻。
2.19 檢修吊籠,用于高空中導電滑線的檢修,其可靠性應不低于司機室。
2.20掃軌板和支承架,掃軌板距軌面不應大于10mm,支承架距軌面不應大于20mm;兩者合為一體時,距軌面不應大于10mm。
2.21軌道端部止檔,應具有防止起重機脫軌的良好性能。
2.22導電滑線防護板。
a.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于大車滑線端時,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臺與滑線間應設置防護板;
b.橋式起重機大車滑線端的端梁下,應設置防護板,以防止吊具或鋼絲繩與滑線的意外接觸;
c.橋式起重機作多層布置時,下層起重機的滑線應沿全長設置防護板;
d.其它使用滑線的起重機,對易發(fā)生觸電的部位應設置防護裝置。
2.23 倒退報警裝置,流動式起重機向倒退方向運行時,應發(fā)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信號和明滅相間的燈光信號。
2.24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lián)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
2.2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其電氣設備應裝設防雨罩。